首页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第三十一条生产者被责令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召回。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