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被责令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召回。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