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
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一次召回阶段性报告。市场监管总局有特殊要求的,生产者应当按要求提交。 生产者应当在完成召回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
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一次召回阶段性报告。市场监管总局有特殊要求的,生产者应当按要求提交。 生产者应当在完成召回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召回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