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