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应当保存已实施召回的汽车产品召回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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