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九条生产者应当保存已实施召回的汽车产品召回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