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消除缺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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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