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七条车主应当积极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消除缺陷。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