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生产者应当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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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