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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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