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