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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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