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缺陷调查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受委托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收集相关证据;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缺陷调查
市场监管总局、受委托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收集相关证据;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