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缺陷调查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受委托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收集相关证据;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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