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缺陷调查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 (二)经评估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 (四)经实验检测,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缺陷调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 (二)经评估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 (四)经实验检测,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