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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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