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保存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码、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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