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信息管理第十二条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保存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码、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