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生产者依法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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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