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