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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