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