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通报;对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泄露飞行检查信息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出具虚假检查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 (四)干扰、拖延检查或者拒绝立案查处的; (五)违反廉政纪律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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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