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通报;对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泄露飞行检查信息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出具虚假检查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 (四)干扰、拖延检查或者拒绝立案查处的; (五)违反廉政纪律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