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二条

针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或者长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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