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一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结果通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书面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该年度飞行检查的总结报告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