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条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威胁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审批文件、认证认定证书等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影响依法开展检查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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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