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条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威胁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审批文件、认证认定证书等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影响依法开展检查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