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具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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