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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