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一般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检查记录、相关证据材料等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抄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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