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检 查第二十四条检查组一般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检查记录、相关证据材料等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抄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