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相关情况。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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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