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检 查第二十二条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相关情况。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