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作出决定: (一)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 (二)需要采取产品召回或者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需要立案查处的;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需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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