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十八条

需要抽取成品及其他物料进行检验的,检查组可以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抽样或者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所抽取样品的检验费、鉴定费由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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