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拍摄相关设施设备及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采集实物以及询问有关人员等。询问记录应当包括询问对象姓名、工作岗位和谈话内容等,并经询问对象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 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客观真实反映现场检查情况。 飞行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及依法收集的相关资料、实物等,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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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