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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