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启 动第十四条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组的指挥,根据现场检查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应对策略,必要时启动协调机制,并可以派相关人员赴现场协调和指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