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启 动

第十三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可以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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