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参与者与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参与者与中介服务机构
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