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参与者与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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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