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