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一)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二)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三)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四)恶意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 (五)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六)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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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