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托管与结算

第三十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托管、结算有关情况,及时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债券结算、本息兑付和帐务查询等服务;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对债券帐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为帐户所有人保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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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