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托管与结算

第三十条

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和纯券过户四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