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托管与结算

第二十八条

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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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