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债券交易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每季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活动情况。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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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