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债券交易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应每季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活动情况。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