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债券交易第二十三条参与者不得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