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债券交易第十八条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