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债券交易

第十八条

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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