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