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银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银保监会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