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三)存在第七条所列经营行为的;

(四)未按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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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