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整体信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统筹指导风险处置工作。银保监局负责属地机构及辖内分支机构的信保业务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保险公司或省级机构首次开办或停办信保业务的,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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