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保业务管理制度、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及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成果、赔付情况、承保关联方情况、再保险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风险处置情况等;
(三)合作机构的相关情况,包括合作机构的管控、合作家数、合作业务领域、合作模式、主要问题及风险、法律纠纷、应对风险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业务发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及年度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于每半年或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保业务的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