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内控管理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