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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