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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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