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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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