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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