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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