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第七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