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